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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状况,我市曾规定农村土地房屋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的允许误差为3%,因此土地超占或者房屋超建面积在3%以内的,可以计入误差范围予以登记。

  对于农民建房时违反规定变换原批准坐落位置的,应从严把关,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受理登记。

  7、妥善处理宗地分割建房、宗地合并建房和已批宗地未建房屋的情形

  在对宗地分割建多幢房屋或者宗地合并建单幢房屋的情形进行权属登记时,应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控制登记发证面积,超出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予登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一宗宅基地批准红线内只能建设一幢房屋,超出批准建筑面积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宗地合并建设单幢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应由权属人出具合并登记书面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共有权登记。

  已批宗地未建房屋的,不予受理登记。原已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换发新证。国土所若发现原登记有误的,应按规定上报撤销土地证。

  8、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分割或析产

  权属人对房屋申请分割登记或者共有权人对房屋申请析产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房屋分割界线应以明确的实物墙体为界,且分割后不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2、房屋分割后不得损害本宗或邻宗房屋的正常使用;3、多层房屋分割或析产的,应按照按厦府〔1997〕综158号文件规定,有相应生活配套设施〔卫生、厨房和房间〕的房屋,分割析产后建筑面积应大于35平方米;没有配套设施的,相应建筑面积应大于65平方米。

  9、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农村土地房屋的买卖

  现行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行政村)流转;购买人应符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216号)要求的“一户一宅”相关条件,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和购买条件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出具证明(应有经办人的签字),并经在村内公告无异议的方可受理登记。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户籍人员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具体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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