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凭据有效证明材料确认正确的权属人姓名和房地坐落地址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属人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簿的名字一致。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名字写法不一致或有曾用名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土地房屋批准证照上的业主名字误采用谐音字或者地方方言文字、与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证明具体情况,以身份证名字进行登记。
因门牌号调整导致批准证照上的房地坐落地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应由村委会和相关民政部门证明变更情况。
5、统一规范地籍调查中具体的技术做法
经试点试行,现将农村地籍调查中确认宗地界线和宗地面积的技术做法统一规范。
地籍调查人员在调查确认土地使用权权属后,对农村居民住宅的宗地界线及宗地面积应分别以下情况测量计算:1、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有院墙的,如果建筑主体占地未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以院墙范围用地面积为宗地面积;如果建筑主体占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以建筑主体占地面积为宗地面积。2、住宅无院墙的,直接以建筑主体占地面积为宗地面积。
建筑主体占地面积系建筑主体外墙外缘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的闭合面积,含建筑四面围合形成的露天天井面积。在确认建筑主体占地面积时,1、凹入墙面的凹阳台的投影范围应计入主体占地面积。2、对于挑出墙面的凸阳台,若其投影范围内有高出地坪0.15米以上的台面,则投影范围内的台面面积应计入主体占地面积(台面作为街巷通行等公共部分的除外);若其投影范围内无台面或台面无相对高差的,其投影范围面积不计入主体占地面积。
6、妥善处理宅基地形状变化或变换原批准坐落位置的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村民建房时房屋地基选址放样的技术手段较为落后,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形状与批准证照上的示意图有的不尽一致。为尊重农民建房的历史和现实,妥善处理控制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矛盾,对于地籍调查时确定四至无纠纷且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和村民公共权益的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时应避免从权属上随意切割、破坏房屋结构,登记的土地房屋面积可以根据实际建筑状况,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对不超过三层的部分进行控制和确认,对于超出批准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者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并依照相关规定在登记卡和权属证书上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