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07〕258号)
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
市政府六十号令《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
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3、换证时应当坚持房屋与土地权属人一致的原则
厦门市政府六十号令《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应当一致。由于财政局原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和原土地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权属人不一致的情况,在换发新版证书时,应坚持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一致的原则,在已登记的权属人基础上由相关权益人协商认定一致的权属人,并出具书面材料后再受理登记。协商不成的,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