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晋卫办医[2006]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布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晋卫[2002]15号)要求,从2006年3月起开始对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进行更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3月开始至9月底完成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更新。
二、今年开始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校验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22位代码,该(组织)分类与代码证由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发。
三、更换新证时,需携带旧证,如有内容变更应提供相应的变更文件说明。
四、市、县卫生局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组织)分类与代码证的更新工作,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上报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