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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才能办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在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使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批地从严查处。
  三、坚决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根据《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州、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于今年7月底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于今年8月底完成。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和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没有达到责任目标要求、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
  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问题。要按照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土地执法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土地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要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土地市场秩序负总责。本行政区域范围一年内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的比例超过30%,且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比例超过20%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当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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