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6〕57号)
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情况,经会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我市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即表底度)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5月份抄表期起取消我市管道燃气最低用气量收费。
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中我局《关于管道燃气每月最低用气量收费问题的批复》(汕市价商函〔1996〕34号)和《关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汕市价商函〔1997〕16号)相关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三、取消最低用气量收费后,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措施,继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并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