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建设资金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凡新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则不予审批。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节能、投资等进行全面检查,凡建设规模超标、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使用单位事前要将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和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以及维修改造初步方案,向省机关事务局提出维修改造申请,由该局予以审核并编制省直机关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列入年度预算,按计划拨付维修经费。省机关事务局根据维修规模组织房屋维修后交付使用单位,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城市建设涉及的动迁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或占用省直机关自用土地的,负责动迁部门须征得省机关事务局同意。使用单位要将房屋及自用土地现有状况、动迁计划等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由该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所占用房地产自行处置。
(四)具有经营性质的非办公楼项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省直机关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省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有关要求
(一)权属登记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证件的移交工作。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机关事务局。省机关事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要求,对近几年来省直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项目,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项目,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设计、招标、监理等有关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进行违规操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