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02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核管理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
权属登记和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核管理的通知
(省机关事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进一步认真执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9〕42号),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9〕42号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要统一确权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名下。
(一)权属登记范围。本通知所称省直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直机关的房屋和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省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捐赠及其他各种投资等形成的各类房屋和土地等,均纳入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范围。
(二)权属登记审核程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凡权属应登记到省人民政府名下的省直机关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要到省机关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向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同时,对申请登记所用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等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均加盖“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尽快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