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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保障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海上联合执法方案和环东海域同安湾水产养殖退出监管方案的通知


  三、监管力量的组织

  各区要通过驻村(点)工作队,建立起区级退养监管责任网络,对责任区域进行长效监管,确保责任村的村民不发生抢养抢围行为。一旦发现有抢养抢围行为,区级要组织力量予以制止处理。

  市级监管任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的执法队伍承担,实行每日巡航巡查报告制度,在海面上发现抢养抢围行为时,一方面及时向相关区退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另一方面根据需要组织力量配合有关区对新增设施进行拆除。必要时启动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坚决制止抢养抢围行为。

  四、监管措施

  采取市区联动,全天候实施监管。主要措施有:

  (一)市级执法队伍实行每日巡航巡查制度,对环东部同安湾海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抢养抢围行为时,范围不大,能够组织当场拆除的,就地组织拆除,并向抢养抢围所在地区级退养办通报;如果范围大,一时无法当场拆除的,立即向区级退养办报告,由区级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市执法队伍提供拆除执法保障。

  (二)区级退养责任单位除了负责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外,组织一定力量对责任海域和岸线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抢养抢围行为时,组织力量予以制止和处理。在拆除行动中,可以提出由市级执法队伍予以执法保障。

  (三)当自行退出时限到后,对没有按照规定自行拆除的养殖设施,由区级组织力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予以配合执行强制拆除。

  (四)防止养殖回潮,巩固退养成果。退养工作完成后,实行以区为主落实防止养殖回潮的监管责任。区级与镇、村、社区层层签定责任状,对责任区内的回潮养殖设施组织力量及时予以清除。同时,市级执法队伍要继续加强对全海域的监管,发现回潮养殖设施配合相关区予以拆除。

  (五)根据本次退养责任在区,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原则,对抢养抢围设施拆除中发生的费用,由各区在退养经费中统一解决。建议相关区可以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对抢养抢围的养殖业者,经教育无效的,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从该业者合法养殖设施补助款中予以扣除。

  五、特殊情况的处置

  若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出现违法当事人阻挠或暴力抗法时,区级政法部门要协调公安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执行劝阻,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以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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