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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要落实好《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组织制度、财务管理、投资经营、服务质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严格落实驾驶员平均最低2000元月工资标准,定期公布行业营收情况,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车主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检查落实“新中标车辆不得采用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长期承包’等方式变相转由他人经营”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基本保障保险费。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修订《厦门市出租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考核结果更加公正,监督引导更加明显。完善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将行业管理部门的考评与市服务质量考评委员会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及时在媒体和行业管理网站上公布考评结果,让考评结果成为今后出租客运企业信誉考核、经营权招投标资格审查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使其真正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有效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星级驾驶员和星级车辆的评选办法,每年度评选一次。扎实做好先进典型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努力推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私养“黑车”和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规范执法,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

  (一)准备阶段(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6月30日):制定方案,建立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7月1日到7月15日):各出租汽车企业对照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专题报告。

  (三)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06年7月16日到8月25日):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计划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对《意见》指出的其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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