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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活动,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使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收费行为、用工关系、经营权转让更加规范,非法营运和异地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做到政府放心,经营者顺心,乘客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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