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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财政厅金财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七年四月二日

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并依法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分站点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

  第四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是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新疆政府采购分站点设立的域名或二级域名由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确认。新疆政府采购网提供与各地州市分站点的链接。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分站点暂不设立单独域名,由新疆政府采购网链接登录。

  第六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的网页设置、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相关内容等需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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