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扶持资金扶持方式
(一)直接补贴方式,经核定为扶持对象的移民个人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用于生产生活补贴。
(二)项目扶持方式,以经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依据,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移民个人(以户为单位)账户的开设
1、移民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为了简化资金的发放工作,可运用财政系统已建立的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程序发放。
2、没有建立“一卡通”程序的地区,各县(市)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邮政局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并与选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签订代发协议设立专户,金融服务机构按照财政提供移民信息登记表,按实名打卡发放。
第九条 扶持资金拨付方式
按照预算规定支出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13农林水事务类第03款第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一) 直接补贴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按季将资金拨付给各地(州、市)财政,各地(州、市)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县(区)级财政,运用财政已建立的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系统,将资金打入移民个人账户;没有建立“一卡通”的通过委托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二)项目扶持资金
1、自治区财政依据实行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按年向移民接受地区财政下达专项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拨付资金。
2、对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申报及使用情况的报送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当地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和经自治区确定的人口登记结果编制,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附件1),同时抄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移民联席办),财政厅负责编制自治区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