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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推进自治区全面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好用好移民扶持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按期拨付给自治区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97号)所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确定的农村、牧区移民。

  第五条 扶持资金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为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为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六条 扶持资金扶持标准,经核定为扶持对象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即每季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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