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农民负担重点监控暂行规定》(闽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些重点镇(街)、重点部门进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日常监管和重点督查,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纠风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监控。市级实施重点监控部门监控区、镇(街)涉农收费部门;区级实施重点监控部门监控镇(街)和村涉农收费。被确定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对象在监控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获得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秀名次;其主要领导晋职、晋级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中办发﹝2002﹞1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纠风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财政、物价、法制、信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电和来访。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核查,该答复的要答复,该查处的要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转交。对于能解决的问题的要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农民群众说明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党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上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案件上报纪律,不得以一时难以定性为由而拖延上报时间。坚决杜绝知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机关的调查。要坚决执行减轻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事)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