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村级组织“零接待费”制度
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要按照《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除坚持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还要指导、帮助农村集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和完善村集体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支持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制度
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业综合开发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实行专项管理,实行上限控制,并加强监督检查。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减免。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第八条 农民负担检查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一年两次的执法检查,同时要综合运用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等办法,并把暗访作为检查的重要手段,随机进村入户检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典型案件和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检查结束后,要跟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