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以上年村财收入为依据,村财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征订费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定贫困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700元以内。除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福建日报、福建通讯、厦门日报可向镇(街)、农村组织和农村中小学下达限额内适量的征订任务外,其他部门和报刊社都不得下达征订任务,其中求是杂志只要求征订到乡镇一级。严禁其他党政部门和报刊社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发行报刊或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出国、公费旅游等方式推销报刊;严禁各级各部门将征订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严禁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缴费、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报刊。
三是农村教育“一费制”。落实《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36号)精神,从2006年春季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继续严把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关卡,严禁通过“一费制”形式将乱收费及不合理收费予以合法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收费应纳入监督卡管理范围。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教育经费。
四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要按照中办发〔200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地方出台涉农收费文件的监管制度
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从源头上杜绝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坚持把完善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到实处。各区、镇(街)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列入年终市级减负大检查的一个硬指标。我市各级减负部门要继续做好监督卡的规范填写和发放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收费人员要凭卡收费,并在监督卡上签章,收费时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监督卡的内容和格式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