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随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减负工作也进入一个新阶段。鉴于我市已取消多项面向农民收取的税费项目,农民的维权重心和农民负担的监管内容都有重大变化,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从过去对提留、统筹、监管为工作重点,转为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各种形式仍在加重农民负担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综合监管,加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确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一条 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工作责任制
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 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是农民负担“公示制”。1、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2、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和村务公开接合起来,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5〕15号规定,凡涉及本村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公路、自来水、有线电视等公益事业建设筹款情况、生产性水费、电费的收缴情况等,都要向村民及时、公正、准确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