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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七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7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工商、知识产权、版权、海关、公安、体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及其简称,国际大体联会歌,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体协的徽记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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