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期限为1-3年,按贷款额度确定还贷年限,3万元以下为1年,3-6万元为2年,6-10万元为3年。贷款利率按照现行农用生产资料贷款利率实行。
第七条 贷款购置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贷款种类: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贷款资金发放程序
第八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采取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贷款机具及农机供应企业,形成年度贷款机具目录和供应企业名单报市农机总站备案。
第九条 农民购买贷款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贷款机具目录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
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同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购机名单对农户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发放贷款名单通报同级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农村信用联社通报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贷款购置农业机械的管理,对已购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贷款购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贷款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为检验合格的机车办理落户手续、颁发牌证,在车辆档案中加盖贷款购机字样。贷款未还清时,所购机车不得出售、抵押、转籍、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