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长效的惠农增收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机总站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贷款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组织实施。
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贷款机具目录和组织购机申请、登记、公示等。
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职责:负责完成贷款资金预算,对农户进行贷款条件审核,及时拨付贷款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原则,指贷款政策、办法公开,贷款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贷款政策等信息。
公正原则,指资金分配、贷款对象确定等过程,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贷款条件,确定享受贷款的农民名单,在县(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原则,指贷款资金、机具按时到位,及时提供农民所需服务,切实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标准、期限和种类
第四条 我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固定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机具价格的70%,最高限额为10万元。农户自有匹配资金要在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