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七年四月十日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2007年3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森工系统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接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召开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