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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应当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监测统计工作。”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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