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下一年工作思路;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决算审核的程序。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算编制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各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结合工作情况,对专项工作经费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控制、据实列支的原则,进行决算。
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对预算单位及省科技厅各处(室)的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省科技厅厅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查,经省科技厅厅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而当年未执行的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应由省科技厅牵头处(室)将有关情况在12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厅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进行汇报,并抄送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专项工作已完成,但预算安排的经费有结余的,按规定不得结转,纳入省科技厅统一安排或归还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省科技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经费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基础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正确填报和动态更新本单位基础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要建立预算编制和决算编制考核奖励制度,对预算编制和决算编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预算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省科技厅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