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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根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分别由市人事局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支付,并由同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企业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由市人事局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再按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结算。

  第十条 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纳入支付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内工作发生变动,应在到新单位报到后10日内主动向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租金补助。对工作变动后不再属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租金补助对象的,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应终止租金补助合同,从申报的下月停止支付租金补助,并书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变动后仍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件的,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应出具租金补助转接单,由现租金补助支付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并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停止支付租金补助的当月起支付租金补助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市国土房产局可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租金补助期限、调整补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企业为解决本单位其他人才的住房问题,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按市场租金标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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