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病原微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管理关系到动物疫病的防控、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教学、诊断、检测等单位的监管,防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病料采集、诊断以及病原分离、鉴定等活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需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的,采集及储存病料必须在市或区农业局门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农业局批准,不得运输病料、血清等样品,不得擅自进行解剖病死畜禽,采集、运输病料。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六)落实应急保障。各区政府要按照规定,确保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疫苗配套、消毒、应急物资储备等防控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要先动用应急储备金,确保把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好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切实做好应急防控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持三大体系,理顺基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稳定和加强镇、村动物防疫队伍,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七)加强防控督查。市、区疫控办与效能办要继续联合组织开展防控工作督查,对各区的防控工作部署、免疫、检疫、免疫效果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等进行全面督查,并依据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各区效能办与疫控部门也要相应加强督查工作,扎实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八)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准确适度、重在引导,普及知识、支持发展”的原则,加强舆论引导,掌握新闻宣传主动权,及时应对炒作和不实报道,消除群众的疑惑心理和恐慌心理。大力宣传普及禽流感防控知识,实事求是地反映防控工作及其效果,树立广大群众对禽流感可防可控的信心,增强群众自觉防疫意识。要加强对养禽场(户)的防控技术培训,积极推行饲养过程的生物安全措施,逐步转变饲养方式,特别是要指导在候鸟栖息地周围饲养的家禽实行封闭式饲养,减少候鸟与家禽的接触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