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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一)强化免疫工作。各区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采取“集中免疫、月月补针”的措施。规模养殖场要在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免疫方案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户要在动物防疫部门的组织下,由村级动物防检员进行集中强制免疫;要推行“村级动物免疫日”制度,真正做到区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场(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广大基层动物防检员要进村入户,及时了解和掌握养殖动态,确保新进畜禽的基础免疫和种畜禽的强化免疫工作,抓好家禽一、二次甚至三次免疫工作,使畜禽始终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推行《动物免疫证》入户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禽流感免疫效果监测,将免疫效果监测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定期通报;对免疫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补免,补免后要继续跟踪检测,确保免疫效果达标。

  (二)加强疫情监测。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兽医实验室,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各区实验室必须于年底前全部启动,并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要加大禽流感监测力度,实行随机监测,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林业部门要根据候鸟迁徙特点,加强对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周围的观察和疫病监测,并加强对病死鸟的查巡与监测;卫生部门要继续抓好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切实加强医学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彻底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传播途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禽类及其产品和人的监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汇总监测数据,及时分析疫情流行态势,并加强沟通联系,互相通报有关信息,确保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准确。

  (三)规范疫情报告。各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工作,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行举报疫情核查制度,及时组织核查每一起举报疫情。要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报告员制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范围。

  (四)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各级农业、贸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检疫监管,推行检疫证明公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市推行禽类标识制度,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对出栏的活禽要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免疫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贸发、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岛外各区禽类定点批发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在全市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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