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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厦府办〔2006〕2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呈继续扩散蔓延态势,目前发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已增至34个,其中22个国家发生候鸟疫情,多个国家在猪、猫、狗等哺乳动物体内检出病毒,人感染病例持续增加。从国内情况看,今年已有7个省份发生10起家禽疫情,农业部监测发现个别省出现禽流感抗原变异,人感染禽流感的疫源大部分仍没有找到。从我市情况看,虽然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在10月底已基本完成,但是根据监测,个别区(镇)、个别养殖场(户)的免疫效果仍未达到国家标准。当前正值候鸟迁徙季节,也是家禽补栏和调运的高峰期,极易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确保我市今冬明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烈性传染病,一旦暴发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而且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我市对外开放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的发生。各区要继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的规定,按照市政府下达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状》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防,联防联控。对防疫不到位,行动不力,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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