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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章立制,规范实施(2007年8月)

  1、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各试点单位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后方可报负责人签发。

  4、建立重大或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各试点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5、建立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对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定当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

  6、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不按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为加强对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蔡寿国(市政府秘书长、市效能办主任、市审改办主任)

      黄家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黄 杰(市法制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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