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07年6月-7月)
1、各试点单位应在去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使用较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选取三到五件进行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标准的确定,并报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备案。
2、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及时、便民、处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科学、准确、详细的规定。
(1)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②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
③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④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可按处罚下限予以处罚;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在适用上一般应从严掌握,并应列明不同情况及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
⑤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不得畸轻畸重。
(2)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①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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