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的重点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其他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对以上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四、清理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杜绝一边清理一边继续搞各种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目前,各区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凡属清理重点、应予以撤销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
清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凡是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是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需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含设区市)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五、清理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上报。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清理方案,对本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列出具体项目、摸清底数。同时,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共三张)等五份表格(详见附件),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3月10日以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填报好的五张表格及需保留项目活动的相关文件依据一并上报市清理办。
社团组织(含行业协会)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出初步意见,3月5日前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由市民政部门于3月10日前统一上报市清理办。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清理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