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市政府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采取各部门日常执法为主,海上联合执法为辅的方式,保持海上执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先行清退施工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船,稳步彻底取缔环东海域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船舶。
1、海事、港口、国土资源和海洋等各职能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开展巡航值班(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31日,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通知),加强海上巡查和执法,一发现违规船舶须随时登船检查,按相应法规进行查处和没收。执法队伍于2006年12月1日进驻环东海域开展值班巡航。
2、适时组织海上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方案另行制定)。重点打击职能部门单一力量难以解决的执法难点。海上联合执法由市海管办领导,市海上联合执法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和部署,市海上联合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参与单位为市海上联合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即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陆交通分局、厦门海警三支队、厦门公安边防支队、中国海监第六支队等单位及各自执法队伍,以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同安区、翔安区当地公安部门。
(四)整治验收阶段(2007年2月上旬)
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关于取缔无证船舶后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问题
由翔安区、同安区提出并实施采砂船取缔和拆解后,人员上岸转产转业安置方案。
(二)关于群众上访问题
市、区信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区为主负责妥善处理群访和投诉事件工作。
(三)关于治安保障问题
总指挥部协调各区公安、边防部门建立日常治安保障制度,实行跟进执法,以随时保障执法顺利进行。对个别无理取闹,以暴力手段妨碍公务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
刑法的,由政法部门及时予以惩处。
(四)关于规范开采海砂和整治后的正常监管问题
严格贯彻《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砂勘探、开采手续。规划、海洋管理部门要科学论证选择合适采砂点,依法审批、发证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