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职责,负责海域巡查、通报以及宣传劝导工作,配合海事、港口、城市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八)市政、百城等建设业主单位选择丙州东大堤、下潭尾/东坑湾等滩涂水域,作为非法船舶扣押地点,负责扣押船舶看管,协助执法部门销毁非法船舶。
市政、百城等建设业主主动为其雇用的、在施工范围内的有资质船舶办理相关手续。与施工企业及其雇用的采、运砂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企业、船舶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内的安全管理,要标明施工海域范围、封闭施工场地、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工地安全。
施工单位加强对雇用的采、运砂船的安全和劳动管理,不得雇佣当地非法采砂船参与海砂开采,不得向非法采砂船主购买砂土,不准雇用外地非法采砂船为工程采砂,杜绝非法采、运砂船(含“三无”船舶、违章营运船舶)参与东海域整治建设工程施工。
以招标方式确定非法采砂船拆解单位,按海事局的指令,负责对非法采砂船拖带到指定海域并进行无害化拆解。
受处罚的非法采砂船船主应将采砂船停泊在指定的拆解点方能拆去主机,不得转移到其他海域继续作业或随意抛弃在拆解点以外的海域。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广泛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1、市、区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和进一步打击在同安湾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3、区、镇、村领导深入基层,运用会议、工作检查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二)动员上岸阶段(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
1、翔安、同安区政府普查登记本辖区非法与合法采砂船的业主、材质、型号、证件和数量等情况,对普查结果进行公示、登记在册,业主和船舶应合照并签名;
2、以区为单位,按责任制方式负责对船主的思想动员、劝导上岸和到指定位置拆解。对自行拆解的在册采砂船每艘补助3万元。船主必须将船开到指定拆解点,拆除完毕后凭养殖清理部、厦门海事局出示的拆解凭条兑现拆解补助金。
(三)执法整治实施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