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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七)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三、整治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整治范围

  欧厝渔港至厦门大桥连线以北海域及其与之相关的毗邻海域,重点是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涉及的海域范围。

  (二)工作方式

  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各相关区的协同下,充分发挥海事、港口、矿产、海洋、公安、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启动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在工程业主及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在一定阶段内清除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海域的非法采砂船。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总指挥部养殖清理部和市海管办负责专项整治的执法协调和督察,组织海上联合执法。设立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由海管办、海洋、海事、港口、矿产、城市行政执法、公安、边防、海警和翔安区、同安区人员组成。

  (二)同安区和翔安区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负责开展砂船的普查登记,加强采砂业主主动上岸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采运砂船业主转产转业等工作;做好相关上访接待、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其他有关区指定人员负责对整治工作的协调。有关镇、村的领导负责动员砂船业主主动上岸,按要求处理采砂船,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厦门海事部门依据《海上安全交通法》、《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无证采砂船舶进行取缔,依法没收和销毁非法船舶,同时加强对施工范围海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港口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砂船依照运输管理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同时对施工单位的船舶进行港口安全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采砂许可证的勘验工作,对砂场进行巡查,并依法查处无证采砂行为。

  (六)公安、海警、边防等执法单位,负责整个整治行动的执法保障,配合海事等部门的执法行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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