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云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
(七)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毕业。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通过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按市场规律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引导资金、办公场所、办公条件等支持。
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建设、创新服务等方面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入孵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承担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