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具有严格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齐全;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七)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八)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具有一定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培训能力。
第九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章程、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孵化场地和办公场地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以及职工花名册;
(五)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企业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年;
(三)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四)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