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条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进入孵化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办公设施,提供法律、政策、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公共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信息与咨询服务。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技术服务。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四)创业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经营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
(五)其它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三)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