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副市长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提出,经秘书长汇总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进行协调;通报和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有关工作,为市长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