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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厦府〔2007〕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试行了一年多,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该办法作了修订,并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7年5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运作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以帮助我市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三)量力而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与《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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