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月)
8月初召开市区二级政府和各部门动员大会,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责任,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发布政府通告,明确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制定本部门和区县的工作方案。
(二)清洗工作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1、31个奥运竞赛场馆、45个独立训练场馆,在2008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洗工作。
2、承担“好运北京”系列赛事的35家宾馆饭店,必须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其他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体数量的70%,2008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3、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其他有集中空调的商场、市场,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4、使用集中空调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5、学校使用的集中空调,可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清洗,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6、其他有集中空调的单位,且2年以上未进行清洗的,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6月)
各阶段工作完成之后,要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内容要包括清洗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的经验,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等。协调小组在2008年6月对清洗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政府汇报。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运行行为
各集中空调产权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 - 2005)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专门档案。制定开放式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冷却水中消毒药剂的有效浓度。要遵守集中空调清洗的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保证清洗质量。因拒绝清洗或者不按规范清洗集中空调,引发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集中空调清洗服务机构
集中空调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 - 2003)的规定,并应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清洗过程要全程监控,保留影像资料,设立质检员。对公共场所实施清洗时,质检员要对清洗过程进行记录,清洗结束后质检员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清洗机构和被清洗单位应出具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