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支持标准
2007年国家将继续对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市场和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对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等项目,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的70%。对批发市场的交易、仓储等经营设施,以及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不超过1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二)资金拨付申请
凡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改造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符合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
2、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并经省经贸委、财政厅联合验收合格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3、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并落实贷款的。
承办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经贸委、财政厅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付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提出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意见后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2、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设区市提出的验收申请和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到项目承办单位实地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3、各设区市应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预验收工作。省级验收工作在1月31日前完成。
4、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