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运输企业名单及运输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信息。
(三十二)供电公司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业用电量信息。
三、积极开展税收协作征缴,保障零星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分散的社会零星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公安部门应予协助。
(二)从事货物运输和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出售转让存量房(即“二手房”),委托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时,代开地税机关监制的房屋销售发票、代征相关的各项地方税收;同时,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对未取得地税机关监制的房屋销售发票和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出租(售)、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代征。
(五)对应税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中标合同,可分别委托司法部门、建设部门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六)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七)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事项通知书》;对未取得财政、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八)经贸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进行联合审查。
(九)税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