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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税收征缴,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综合治税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建立起“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和参与协税护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税源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代扣、代收职责,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提高税收组织程度,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二、加强税源信息交流,建立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

  加强税源信息交流和共享,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履行职责中掌握的涉税信息,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对税收征管过程中掌握的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的信息,也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交流。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积极依托政府现有网络资源,加快构建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现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下列涉税信息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

  (一)经贸部门年初45日内提供全市重点工商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等信息。

  (二)外经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及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信息,定期提供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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