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草案。同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编报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外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内收入和支出。
各项决算数字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财政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发现决算草案编制存在漏报、虚报以及不符合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限期重报。根据审核后的各部门决算草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总决算。
对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与下级财政之间按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办理决算时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级各部门批复财政决算拨款数。各部门应当自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及各部门应当对决算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措施,提高决算质量。
第十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法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