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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发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上年净结余等项资金中解决。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各单位均要严格执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变动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等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隶属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销或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内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短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短收预算追加(减)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四十九条 年初预算确定后,预算外非税收入资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变更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八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五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负有协同责任。自治区财政厅于每月终了15日内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分送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组织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并协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每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报表以及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等,自治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每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决算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部署编制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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