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预算单位的拨款,必须使用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财务账号。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开户管理,开设账户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备案,禁止多头开户。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金库、代理银行(包括财政特设专户经办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等。
对于不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的代理银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理协议有权取消其代理行的经办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特设专户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按季缴入自治区国库。国库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拨款,自治区财政厅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和下达盟市专款,一般截止到12月10日。自治区财政厅对本级预算单位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25日。
第六章 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预备费支出,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自治区主席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年初预算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比例预留的机动资金,在执行中需首先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后再拨款。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确定,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需要下达到下级部门或盟市的,按相关程序下达指标文件。
第七章 预算调整和变动
第三十九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第四十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年初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非重大、特大事项,一般不准随意追加预算。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经自治区主席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