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中央与自治区级共享收入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自治区级与盟市、旗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退库给单位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六条 各项预算收入退库事项的办理,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收入退库等文件或有关制度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七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每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收入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经办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实行财税库联网,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缴情况,对预算收入实施动态监控,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 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拨款和下达下级专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根据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资金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三)专户管理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调剂使用。
(四)财权事权统一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属于补助下级的专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通过下达下级预算指标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控制数,拨付当年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等办理拨付。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要在法定时限内,将批准的预算通知各相关部门执行。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