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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部门(指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与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预算安排,按月审核、报送本部门分月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审核并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变动、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章 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需在下年度使用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待财政总决算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结转项目通知相关部门,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征缴收入。各种税收的缴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按级次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各种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其中,纳入自治区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在10日内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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