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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以及与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时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计算单位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组织财政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二)督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及预算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款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合理组织、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监督检查其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批复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及决算。
  (六)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
  (七)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提出本地区经济财政形势和财税政策变化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及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九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预算任务,及时落实到所属各征收单位。
  (二)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按照规定和标准依法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四)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五)加强对所属各征收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六)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收入预算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效率,每月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和自治区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
  (七)编报、汇总、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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