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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74号 2007年6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5〕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科学理财的决定》(内党发〔200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和支出并予以监督的过程,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财政决算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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